【問題1】請問教師,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和遺贈撫養協議有什么差異?別的有沒有附責任的贈與?
【回復】遺贈撫養協議與附條件贈與的主要差異有:
1.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實行與否徹底取決于贈與人與相對人的志愿,相對人即便不實行條件的內容,法令也不能強制執行,相反,在遺贈撫養協議中,撫養人從簽訂協議的那一刻起,就承當被撫養人生養病死,就歸于他的合同責任,不得違背,不然就要承當違約責任。
2.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果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能,在條件成果曾經,贈與合同處于效能待定的法令地位。其次,遺贈撫養協議還不同于遺贈,所謂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贈的方法將其產業贈與國家、團體或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身后產生法令效能的民事行為。遺贈是一種單獨法令行為,只要在贈與人生命完結后才產生法令效能,而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兩邊的民事法令行為,而且從兩邊構成合意之日起就產生法令效能。
附責任的贈與合同,也稱附擔負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必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擔負必定的給付責任的合同。
【問題2】遺言承繼、法定承繼和遺贈的差異。
【回復】一、遺言承繼與法定承繼
遺言承繼是法定承繼的對稱,是指由被承繼人生前所立的遺言來指定承繼人及其承繼的遺產品種、數額的承繼方法。立遺言的被承繼人叫遺言人,承受遺言指定承繼的人叫遺言承繼人。
遺言承繼和法定承繼的差異是:
(1)遺言承繼能改動法定承繼聯系。承繼開始后,有遺言的,依照遺言承繼或遺贈處理;沒有遺言的,按法定承繼方法承繼。
(2)遺言承繼是立遺言人依照自己的毅力用遺言方法指定其遺產的一部或悉數由誰來承繼,承繼人依遺言的指定享有承繼權,并且不受承繼次序的約束;而法定承繼,承繼人的規模、承繼次序由法律規定,承繼人依照法律規定直接享有承繼權,并依照法律規定的次序承繼遺產。
(3)遺言承繼人的應繼比例由被承繼人遺言指定;而法定承繼人的應繼比例有必要依照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切割。
(4)遺言承繼人必定是享有法定承繼權的人,但享有法定承繼權的人不一定是遺言承繼人。
遺言與遺贈的差異是:
(1)承受遺產的目標不同。遺言的承受目標有必要是法定承繼人中的一人或許數人;而遺贈的目標是法定承繼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遺言承繼人是根據與被承繼人的承繼法律關系直接承繼遺產;遺贈受領人是根據被承繼人遺言的指定從遺產執行人處獲得遺贈產業,而不直接參與承繼。
(3)遺言承繼人在承繼遺產時,既承繼產業,也要承當債款;而受遺贈人只承受遺贈人的產業。
【問題3】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差異。
【回復】搶劫罪和搶奪罪是兩個罪名。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意圖,以暴力、鉗制或許其他辦法,強行劫取公私資產的行為。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意圖,公開攫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資產的行為。
二者的差異主要是:
1.客觀行為不相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鉗制或其他強制辦法,強行劫取公私資產,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開攫取數額較大的資產,使別人來不及抵擋;
2.客體不完全相同。搶劫罪對資產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爭奪罪要求爭奪的資產數額較大。依據司法解釋,爭奪公私資產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片面成心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是期望或預備以武力或相似性質的力氣迫使被害人失掉資產,是期望在被害人不能抵擋或無法抵擋的情況下獲得資產,而爭奪罪是以忽然獲得資產的成心施行的,是期望經過趁被害人不備而獲得資產,而不是期望經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掉資產。
帶著兇器爭奪的,按照搶劫罪科罪處分。
【問題4】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差異。
【回復】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懲罰的犯罪分子,懲罰履行結束或許赦宥今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懲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懲罰處分,在懲罰履行結束或許赦宥今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的差異: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施行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成心犯罪。
2.一般累犯要求違法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有必要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懲罰的。有期徒刑以上懲罰,包含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許死刑的違法分子。而損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違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違法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懲罰的約束。
3.一般累犯的違法分子后一個違法行為產生的時間,有必要在前罪的懲罰履行結束或許赦宥今后5年以內。損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損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違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違法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約束。這是由于這類違法社會損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形成嚴重威脅,從保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視點動身才做這樣特別的規則。
比方:甲犯盜竊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滿履行結束后5年內又犯搶劫罪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甲構成一般累犯。
假如:甲犯的是損害國家安全罪,爾后通過10年又犯損害國家安全罪,那么甲構成特別累犯。
【問題5】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差異。
(2)行為手法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法只限于假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法并無此約束,能夠使用任何虛擬現實、隱秘本相的手法進行,由此騙得被害人信賴,“自愿”交出資產。
(3)行為人違法的意圖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違法意圖是期望不合法占有公私資產;而招搖撞騙罪過為人的意圖是尋求不合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意圖的內容廣泛得多。(4)構成違法有無數額約束不同。
一般來說,區別兩罪比較簡單,可是當違法分子假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得公私資產時,它就侵略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顒?,歸于牽連犯,應當依照行為所侵略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認罪名并從重賞罰。假如騙得資產數額不大,卻嚴峻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假如騙得資產數額巨大,則定為詐騙罪。假如嚴峻地侵略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準則按詐騙罪處治;假如先后別離獨登時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依照數罪并罰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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