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個人所得稅的交稅責任人,包含中國公民、個別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含無國籍人員,下同)和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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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十三章: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形式
交稅責任人概述
個人所得稅的交稅責任人,包含中國公民、個別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含無國籍人員,下同)和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上述交稅責任人根據居處和寓居時間兩個規范,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別離承當不同的交稅責任。
(一)、居民交稅責任人:有居處或無居處寓居滿1年的個人:承當無限交稅責任。其所獲得的應交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交納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有居處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聯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寓居的個人。
2、所謂在境內寓居滿1年,是指在一個交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寓居滿365日。在一個交稅年度內,一次不超越30日或許屢次累計不超越90日的離境不扣減其在華寓居的天數。
(二)、非居民交稅責任人:無居處不寓居或無居處寓居不滿1年:承當有限交稅責任。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交納個人所得稅。
1、斷定交稅責任及核算在中國境內寓居的天數:個人入境、離境、往復或屢次往復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核算其在華實踐停留天數。
2、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及核算在中國境內實踐工作期間:入境、離境、往復或屢次往復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響核算在華實踐工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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