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停租
停租是指在租船期間內,因約好的原因此阻礙承租人對本船的有用運用時,承租人能夠在中止運用期間中止持續支付租金責任的一種權力。即在租期內不是因為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在無法運用船只期間中止支付租金的行為。關于能夠停租的事項,必定要在合同中清楚訂明。常見的停租事項包含:(1)人員或物料不足;(2)船體、船機或設備的毛病或損壞;(3)船只或貨品遭受海損事故而引起的延誤;(4)船只人十塢和清洗鍋爐等。除非上述狀況的產生系承租人應擔任的原因所造成的,不然不管租借人是否有差錯,只宴停租事項規則的狀況產生,承租人即可停付租金。
(八)還船
原則上承租人應在租期屆滿之時將船只還給租借人。
(九)租借人和承租人擔任供給并支付費用的項目
租借人擔任支付船長和船員的薪酬,供給膳食和物資以及甲板和機艙的備用品及物料并支付費用,并支付船只保險費、折舊費、修理費和船只日常開支等?!?/p>
承租人擔任供給船只燃料、淡水、墊艙物料和防移板(船上已有的在外)并支付費用,組織貨品裝卸,支付貨品裝卸費及其他港口使用費、代理費、稅金等費用。
(十)出租人的職責與免責
一般規則,出租人應供給適航的船只、包含船只交船時的開始適航和保持船只適航狀況兩個方面。船只開始適航是指交船時,出租人應絕對地使船只適航,在各方面適于貨品運輸。保持船只適航狀況是指在整個租期內,保持船體、船機和設備處于充沛有用狀況。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定時租船合同下,貨品的裝載、積載、平艙和卸載都由承租人擔任,但一般規則“在船長監督之下”進行,即船長有義務對承租人所作的上述事項進行合理監督。
關于租借人的免責事項,盡管各種不同的定時租船合同范本都有規矩,但大多數都是保護租借人利益的。實踐中承租人往往要求對該規矩進行修改,而另訂人一個首要條款,規矩租借人的全部職責、權力和豁免,適用《海牙規矩》和相應的國內法中關于承運人職責、權力和豁免規矩。訂入首要條款的結果是租借人在交船時僅慎重處理使船只適航即可,不再要求是肯定適航;在租期內每個航次開航前和開航其時慎重處理,保持船只的適航狀況。但首要條款不改動合同兩邊當事人之間的權力、職責分配,僅僅規矩租借人履行合同職責的程度。
(十一)運用與補償
船長盡管由租借人錄用,但在船只運用、署理或其他營運組織上,應遵從承租人的指示。即承租人有權組織船只營運,包含在什么港口裝卸貨,裝運何種貨品等。并且船長有職責簽發所遞呈的任何提單,但承租人無權就船只安全及船只內部管理的事宜向船長宣布指示。即便宣布這些不合理的指示,船長也有權回絕承受。
補償是指因為船長遵守其指示,形成船只危害,或者是租借人因而遭受的任何丟失,包含對第三者承當的補償職責,應由承租人擔任補償。
(十二)轉租
合同中一般規則,承租人可將船只轉租給第三者,但原承租人一直負有實行原租船合同的職責。我國《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還規則,承租人轉租船只時,應將轉租的狀況及時通知出租人。假如轉租合同規則的出租人的職責超出原租船合同規則的規模,原出租人所承當的職責,仍以原租船合同為準.不因轉租而受到影響。
(十三)留置權
合同中一般規則,當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許合同約好的其他金錢時,出租人有權對船上歸于承租人的貨品和產業以及轉租船只的收人享有留置權。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舉世網校2009年經濟師考試網絡教導熱招中
舉世網校經濟師考試六年教導經歷 成果數萬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