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息技術體系服務$lesson$
管帳師事務所供給信息技術體系服務是否因自我點評發生不利影響,取決于服務和信息技術體系的性質。
(一)不對獨立性發生不利影響的信息技術體系服務
假如管帳師事務所人員不承當管理層責任,則供給下列信息技術體系服務不被視為對獨立性發生不利影響:
1.規劃或操作與財政陳述內部操控無關的信息技術體系;
2.規劃或操作信息技術體系,其生成的信息不構成管帳記載或財政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開發的管帳或財政信息陳述軟件;
4.對由其他服務供給商或審計客戶自行規劃并操作的體系進行點評和提出建議。
(二)向不歸于大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供給有關信息技術體系服務
(三)向歸于大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供給有關信息技術體系服務
在下列情況下,管帳師事務所不得向歸于大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供給與規劃或操作信息技術體系相關的服務:
1.信息技術體系構成財政陳述內部操控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信息技術系統生成的信息對管帳記載或被審計財務報表影響嚴峻。
八、訴訟支撐服務
訟支撐服務或許包含下列活動:
1.擔任專家證人;
2.核算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觸及的估量丟失或其他應收、敷衍的金額;
3.幫忙辦理和檢索文件。
管帳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供給訴訟支撐服務,或許因自我點評或過度推介發生不利影響。
假如向審計客戶供給訴訟支撐服務觸及對丟失或其他金額的估量,而且這些丟失或其他金額影響被審計財務報表,管帳師事務所應當恪守關于點評服務的規則。
關于其他訴訟支撐服務,管帳師事務所應當點評不利影響的嚴峻程度,并在必要時采納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下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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